为激励在校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评对象
我校在册的且评定学年未获得中国政府或者其它组织奖励资助的本科层次留学生。
二、评奖条件
1、评奖原则
根据奖学金比例,以学习成绩平均绩点需达到2.0以上的要求选定获奖候选人,按学生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序依次确定获奖人选,标准如下:
奖 项 |
荣誉称号 |
比 例 |
确定条件 |
金额(元) |
特等奖学金 |
优秀留学生标兵 |
0.5% |
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全班前5%,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
2000 |
一等奖学金 |
优秀留学生 |
4% |
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全班前1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
1500 |
二等奖学金 |
6% |
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全班前2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
1000 |
三等奖学金 |
12% |
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全班前4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
800 |
学习进步奖 |
学习进步奖 |
1.5% |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进步明显,按成绩平均绩点进步名次由多到少依次确定。 |
300 |
2、否决条件
凡在评定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参加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4)在奖学金评定中无理取闹者;
5)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6)本学年旷课累计5次以上者;
7)考试舞弊者;
8)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9)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10)学年中曾发生有损于集体荣誉的言行者。
3、小班级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对于不足100人的班级,四舍五入后不足一个名额的,可两年(大二、大四评定时)给予一个特等奖学金的名额。
三、测评安排
1、时间安排
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9月1日-10月1日进行。
2、组织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参加的奖学金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组织领导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审核获奖奖项等。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奖学金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代表等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各类奖项的评定、审批和复查等。
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及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占全班人数10%,需经全班同学选举产生)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所在班级同学的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计算、统计、复查、评定和审核,上报评定结果。
3、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十月中旬结束。
2)各类奖学金的具体名额严格以各班级的学生总人数进行核算,四舍五入,不得突破。
3)首次参加奖学金评定的班级,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依据上下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确定。
4)此方案中的各项奖励,每名学生每次只能获得其中一项,就高评定等次;
5)评奖时,每名学生根据评奖条件,进行个人申请;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评议,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详细材料上报学工处。
6)学工处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发文表彰。
4、表彰和奖励
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及奖学金。
5、本方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本科留学生。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